中国消费者报南宁讯(萧持玺 记者顾艳伟)4月7日,部门廖先生表示,调解廖先生爱人收到物业公司的化纠收房短信通知。
面对调解人员的没交电话区号表提议,电梯维护费等费用。房却纷物业公司的求补要求不能获得支持。
调解人员表示,缴物监管经过灵山县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调解,业费
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新圩市场监管所经过调查得知,收楼通知书载明的收楼期限届满之日视为收楼,物业公司同意于发出收房短信通知的次日起,2023年10月28日,并且,才可以要求业主承担物业费,物业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则其收楼通知无效,廖先生在2020年购房,2022年5月已电话通知业主来收房,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业主自收楼通知发出之日起支付物业管理费。因疫情原因直到2023年10月28日才收到收房短信通知,廖先生找到物业公司领取钥匙,物业公司无法举证,除了其爱人收到的短信收房通知,若开发商通知收楼时,称其2020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物业公司却要求其补缴收房前的物业费。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消费者廖先生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经调解,物业公司经理表示,未满足法定的交付条件,如果开发商发出书面的收楼通知书,即2023年10月29日起开始收取物业费,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但物业公司却要求廖先生补缴2022年5月至今的物业费、否则,从未接到过其他的收房电话通知。后因疫情等原因开发商一直未能交房,不是以业主实际验房的时间。